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4〕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有利于形成科学有序的就医格局,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试点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策引导、锐意改革、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诊疗制度;规范就医流程,制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和服务价格标准;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构建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大病的康复服务,城市医院主要承担疑难重症患者诊治、临床和转化医学研究、临床医学教学、医师培训、医疗救援等任务,努力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试点选择

当地医院已经与省级医院开展联合办医的24个县(市、区),两年之内分批启动分级诊疗试点。鼓励有条件、有积极性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先行试点。具体试点安排由省医改办商相关设区市、县(市、区)确定。

三、试点内容

(一)实行当地医疗机构首诊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当地医疗机构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除危急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病人复诊、急诊和特殊情况(包括在外地工作等)外,试点地区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在原有基础上明显下降。具体报销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二)健全差别化支付制度。调整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跨统筹区域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提高经转诊患者的报销比例,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分级转诊。同时,执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起付标准的住院起付线政策,起付标准阶梯式提高。对于转诊病人,采用累计起付线政策。

(三)合理设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合理确定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使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适当差距,引导患者分流就诊。

(四)强化转诊服务。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由转出医疗机构负责预约联系转诊事宜;转诊患者优先获得转入医疗机构的门诊与住院服务,减少转诊病人的排队等候时间。

(五)推行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积极推动基层医疗机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研究制订责任医生按服务人口、服务质量获取报酬的相关制度,收入分配向基层责任医生倾斜。加快建立责任医生与城乡居民之间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让有需要的患者得到方便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