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10〕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2〕76号)规定,自2023年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区政府(含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后续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可以建立或指定相关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委和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统计、公安、监察、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部门,市金融办、市宁波银监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并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年度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住房保障年度责任制考核。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情况,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考核。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县(市)区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
1、.县(市)区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中配套建设;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4、.村发展留用地经调整用途后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产业基地配套
结合产业园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筹集
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
社会捐赠。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适当减少地下车位配置数量。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BT、BOT等形式指定国有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也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鼓励由社会资金企业参与建设管理。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每宗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以30~-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参照当地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配 租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原则,由业主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配租,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