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及面积分摊方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温土资发〔201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资规发〔2021〕68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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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统一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标准和面积分摊方法,市局制定了《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及面积分摊方法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地籍管理处。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划分定界 面积分摊 通知
抄送: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5日印发
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及面积分摊方法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统一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标准和面积分摊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的空间范围由平面界址和竖向界限构成。
第三条 一宗土地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的宗地可按照各共有人的份额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共同共有的宗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不作分摊。
第四条 同一种所有权上有两种以上土地使用权类型或土地用途,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宗地为混合宗地。
混合宗地内各种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分别计算。
第五条 宗地以合法批准的用地范围为划定原则。
历史沿用的宗地以相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中明确的用地范围确定;没有相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可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宗地。
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宗地按行政区划界线划分宗地。
第六条 按份共有的共有宗和混合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应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分摊,没有约定的,主要依据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应遵循保持稳定的原则,保持同一宗地面积分摊方法的基本稳定。
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或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房产测绘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占地面积以建筑物基底或外墙所占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七条 同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供地批准文件,并且符合划为一宗地的,在初始登记时可按供地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分别划宗;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合并划为一宗地。
建设项目只有一个供地批准文件申请分别划宗的,需取得规划部门有关规划用地范围和规划建设条件的意见后方可分别划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局的相关规定划宗。
第八条 房地产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集资联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村三产安置用房等,在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变更登记(分割登记)时,土地面积分摊方法如下:
(一)按照房屋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具体公式为:基本单元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基本单元房屋建筑面积/该楼幢建筑面积×楼幢建筑占地面积;宗地内的别墅、学校、医院、派出所、农贸市场等独自使用的房屋,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围墙、栏杆、墙体等为界计算其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其独自使用面积。
(二)宗地内的道路、绿化、公用设施等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宗地内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不作分摊,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不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