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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3〕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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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服务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速度,推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现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

第二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下设“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办中心),并在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窗口,落实工作人员(代办员)负责受理并开展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县(市、区)可参照设立相关机构,开展代办工作,逐步实现代办服务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代办”,指市代办中心指派代办员无偿协助投资者(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四条  代办员由市代办中心和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负责人为兼职代办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老同志担任代办顾问。

第五条 代办原则:

(一)自愿委托。凡在市域范围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由代办人员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二)合法高效。在依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业主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的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市代办中心承接项目后,明确专人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服务,视情将代办项目提交纳入模拟审批或联合审批程序,实现“三制联动”。

(四)无偿代办。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对代办项目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五)各方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动机制,加快项目审批进程。依托市、县(市、区)和镇(街道)三级代办服务体系,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代办服务网络。

第六条 代办范围:市域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属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是:

(一)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市级核准、备案类重大投资项目,其中核准类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备案类投资项目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三)列入全市“三个千亿”工程并涉及市级部门审批的县(市、区)重大投资项目;

(四)模拟审批项目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七条  代办内容:

(一)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投资项目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公共服务事项。

(三)根据投资者(项目单位)需要,可延伸和扩大至:

1.投资主体确立阶段的企业名称预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2.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3.权证办理阶段的土地登记、城市房屋初始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以上代办事项可根据投资者(项目单位)需要,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原则上由投资者(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办理,市代办中心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第八条  市代办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本级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代办;

(二)负责对代办员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相关代办工作并做好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代办员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投资者(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协助投资者(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须填报的表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并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掌握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资者(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情况,做好与窗口和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单位)的沟通工作,及时发现并积极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四)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五)对投资者(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