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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5〕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温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以外的,生态区位较为重要或生态状况较为脆弱的,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将有关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当地政府与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并按事权等级,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确定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确权,并明确事权等级。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逐级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有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管辖的有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村或各有关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专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