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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预〔2005〕438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08-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三)》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 国发〔2005〕25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以审批退税日期为准,下同)起,各地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维持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数额不变。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从2005年9月1日起,由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统一从中央库款中退付;“免、抵”的增值税按75∶25比例分别调增中央和地方“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010151),并按“免、抵”税额调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