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采〔200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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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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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市财法〔2018〕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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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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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金华市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反馈。联系电话:82468734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金华市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三人以上单数)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代理机构配合,或按照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采购代理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商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采购人职责
第七条 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第八条 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九条 采购人在供应商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验收中如遇以下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并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减价接受。
(二)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