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绍政办发〔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绍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各县(市)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绍兴市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负责协调。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被征地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面附着物(除房屋外,下同)、青苗的所有权人。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面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面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七、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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