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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企业身份认证和制发办税员操作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企业身份认证和制发办税员操作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冀国税发〔2002〕13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8-22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0号)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隶属海关、现场业务处:
为了保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数据的及时性、正确性和规范性,使税务机关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直接取得出口退税所需的电子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的准确性,加快出口退税步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精神,现就我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