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非住宅市场租赁有关规定的通知
温房字〔2005〕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住建发〔2019〕269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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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住建发〔2021〕10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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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管所:
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府温政发[2004]84号文件,认真做好直管非住宅市场租赁经营,积极稳妥地搞好有关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困难亏损企业市场租金减免幅度
考虑到一些国有、集体老企业负担职工与退休职工的社保、医保等费用较重,以及企业亏损的实际情况,可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租金减免,具体减免幅度按以下规定掌握:
(一)经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按评估租金的60%计算,下同)超过原租金(1994年政府定价的,下同)2倍以上的,减免幅度控制在50%以内;
(二)经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超过原租金2倍以内的,最大减免幅度控制在减免后的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