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上海市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行〔2019〕53号
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现就本市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级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