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5〕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统一市场准入,创新投资运营机制,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创新融资方式,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生态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省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提高到2/3以上,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比重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投融资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
二、拓宽鼓励社会投资的领域
(一)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航电枢纽、港口、内河航运设施;枢纽机场、干线机场、通用航空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和公交场站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包括海绵城市、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园、城市绿地综合开发、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海水淡化等。
(三)能源设施领域。包括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参与核电项目,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清洁高效煤电项目、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参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控股建设,以及中小型LNG/CNG储备站、车船加气站建设;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
(四)生态环保领域。包括重点行业和区域的污染减排、工业污染治理和园区循环化改造、重要流域综合治理等;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碳配额交易;重点海湾及海岸带生态修复工程、沿海防护林、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近海修复等。
(五)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健康、医疗、养老养生、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健身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六)农(林)业和水利工程领域。包括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农业“两区”提升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和其他重大农业项目、防洪水保供水水利工程、低丘缓坡工程以及滩涂围垦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林区道路建设和运营等。
(七)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智能城市、智能交通等应用开发建设和运营等。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制定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大对社会投资的支持
(一)加大市场化运营和价格改革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和稳慎推进的原则,加快价格改革步伐,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完善水权交易和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加快建立水权制度,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高效节水、重大节水供水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探索实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完善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模式和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推进市县乡村污水收集和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加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价格按照政府、经营者、使用者公平负担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对于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依法依规为投资者配置相关经营资源,稳定投资回报。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适当补贴。
完善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和公共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带动和支持社会办医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改革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
完善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适时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完善能源价格管理政策。推动电价市场化改革,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燃气输配价格管理,鼓励用气大户自行采购天然气气源,并择机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加大要素支持。落实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用地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实施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采取市场化方式供地。制订我省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社会投资重大项目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抵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有效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引导金融机构、融资租赁行业为社会投资重大项目提供“投资、贷款、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社会投资重大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
(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创新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在保持公共产品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探索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对具备条件的经营性、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推动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母基金,加强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对接,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领域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的相关信息。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大力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鼓励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项目,可植入PPP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