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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5〕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丽水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56号)的精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按照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政策。逐步建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以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原则。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迁移规划和改革实施方案。

——坚持确保权益、自主选择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是否进城镇落户。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保障其在城乡的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科学引导农民进城镇去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把引导农民就近进城镇落户作为工作重点。

——坚持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原则。及时制定完善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各类群体进城镇落户的制度通道。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而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今后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

(二)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为基本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对户口迁移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老年父母,可以在住所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合法稳定职业但无合法稳定住所,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县(市、区)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引进的人才,以及受到县(市、区)以上政府认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三)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

1.农民进城镇落户后,本市范围内保留其原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保留其自留山的长期使用权、责任山的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统管山的收益分配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保留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但不再享有新的宅基地分配权等权利;其本人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2.农民进城镇落户后,其在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持不变,其拥有的股权可依法继承和在本社社员中转让。

3.健全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明确社员身份,加快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与户籍相分离的改革,推进农民经济权益的股份化,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和完善土地等相关政策。

1.协调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权,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2.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保障农村建设和中心镇、中小城市培育的用地需要。

3.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名义、未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加快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基础。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员向常住人口扩展。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载能力,出台并完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政策,进一步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社会救助、子女就学、居住环境、职业安全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地方政策吸引力度。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明确户改前后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社会面的稳定,户改前全市保持原有户口迁移政策不变。在梳理原有户口迁移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并在全市推行。

(二)组织开展。

1.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户口迁移制度。以“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目的,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3.实行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快建立“以房管人”的人口管理模式,为科学有序推进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决策依据,在全市实行居民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

4.实行农民权益保障制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全力保障农民利益,对农民的集体经济利益收益权、农民土地权进行确权。对农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政策、农村住房保险政策进行落实。

5.实行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政策。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时,将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充分考虑各县(市、区)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公共资源的承载能力,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保障原农业户口居民的利益,在固化原农业户口居民既得权益的基础上,对原农业户口居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差别享受的公共福利待遇政策,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到位一项”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具体实施细则上报各县(市、区)政府批准施行,从而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对因公共服务提供能力所限,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常住人口均等化享受的公共权益和社会福利政策,以实行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为载体,建立健全与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科学统筹安排,分类、分批享受有关基本公共服务。

(三)进度要求。

1.准备阶段:2015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展前期调研摸底,梳理出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清单,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

2.启动阶段:201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进行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全面启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3.实施阶段:2016年开始,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并根据省政府要求按时完成户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