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1年9月1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以及与《
民法典》、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相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结合清理情况,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
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将《
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五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县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信用记录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三、将《
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领取划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