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2.01  津国税三〔199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市城市信用社企业的发展,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从今年起,在去年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全面实行“两低于”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范围

凡属我市独立核算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含独立核算的城市合作银行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