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2.01 津国税三〔199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市城市信用社企业的发展,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从今年起,在去年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全面实行“两低于”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范围
凡属我市独立核算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含独立核算的城市合作银行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