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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15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9-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强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要求各有关部门都要对房地产形势密切跟踪、及时研究。为了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在调控房地产行业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情况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40个重点城市的情况报告在上报的文件当中要单独做出说明。
二、各地上报的文件当中要分别就不同税种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各税种上报的要求如下:
(一)营业税政策及征管方面
1.新建商品房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金额、已征税销售面积和销售金额及实际征收的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面积及征收的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面积及征收的营业税。
3.房屋租赁面积、租金及征收的营业税。
(二)所得税政策及征管方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78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2.对住房出租所得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采取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征收率是多少?如何在各税种之间进行税款划分?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