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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金〔2015〕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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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金〔2022〕3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县市区不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下称“省共保体”)负责经营的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及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下称“省农险办”)批准的省级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补贴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按当年农业保险保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承担比例按照省政府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