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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4〕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 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循环利用模式,初步形成了多途径、多层次利用格局。但由于秸秆资源分布分散、面广量大、收贮困难等因素,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高,局部地区仍存在露天焚烧秸秆现象,造成空气污染。为深入实施《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两美”建设和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的总体要求,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杜绝露天焚烧为基本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强化政策支持、科技支撑、监督管理、利益引导,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产业化利用,依法加强秸秆管理和禁止露天焚烧,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治理机制。到2017年,力争全省建立起禁止秸秆露天焚烧长效机制和秸秆多元化、产业化利用新格局,2014—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2%、86%、88%、90%以上。

二、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

(一)大力实施秸秆机械粉碎还田,推进肥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和捡拾打捆作业,视秸秆数量,实行全量或部分粉碎还田,提高土壤肥力,并对多余部分秸秆进行捡拾打捆。大力推广应用带茎秆切碎和抛洒装置、二次割刀的全喂入或半喂入联合收割机;鼓励对没有切碎还田装置的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进行改造,加装秸秆切碎(粉碎)匀抛装置和捡拾打捆相关机械,便于秸秆还田、埋茬和打捆作业。加快推广应用捡拾打捆机,发展与农作物收割、捡拾打捆为一体的机械化联合作业。对山垄田、小块地等不适宜农机作业的地区,鼓励秸秆覆盖、生物腐熟、稻麦双套、行间铺草等其他方式还田。

(二)加快秸秆发电项目建设,推进能源化利用。根据秸秆资源情况,合理布局秸秆发电项目,鼓励生物质能电厂与秸秆收贮企业签订秸秆利用长期购销合同,优先收购利用秸秆,做到应收尽收,确保收贮企业秸秆有出路、电厂利用秸秆有来路。

(三)实施中小规模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推进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多途径利用。因地制宜实施秸秆中小规模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发展秸秆固化成型或炭化、秸秆沼气等秸秆燃料化产业;鼓励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饲料(包括过腹还田);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引导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编织品、人造板材、包装材料等产品生产。

(四)加快构建秸秆收集贮运体系,推进秸秆产业化利用。积极培育秸秆收贮组织,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