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5〕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发展主平台作用,推动全市开发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3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打造“创新型、高产型、生态型、融合型、服务型”开发区的发展目标,优化空间布局、集聚创新资源、推进产业升级、完善管理体制、提升发展水平,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现代产业集聚区、创业创新示范区和大都市功能区,使我市开发区规模、实力达到全国同类城市先进水平。
(二)实施范围。经批准划定一定范围、设立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均应实施整合优化提升,具体包括国家、省、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及工业(产业)园区,不包含旅游度假区。
二、推进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
(三)加大开发区整合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开发区整合方案,明确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主体,整合相邻的产业园区或以“一区多园”模式托管产业园区,输出品牌、管理、服务等,实现资源共享、配置优化的目的。对部分一时难以整合或托管的产业园区,允许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准入标准,达到准入标准的可暂时予以保留,但不再扩大规划面积;达不到准入标准的应予以撤销,不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对四至范围交叉、存在多个主体的开发区,按照“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原则进行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
(四)编制开发区“十三五”发展规划。
各开发区整合后,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 ( 国发〔2015〕28号)、《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5〕40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围绕我市“一基地四中心”城市定位、信息经济智慧应用“一号工程”,抓紧组织编制“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导向、发展目标和工作举措;落实“多规融合”要求,科学划定开发区功能边界,做到建设用地红线、耕地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多线分明”,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融合和复合利用。
(五)提升开发区主导产业竞争力。
各开发区整合后,要结合区位特点、产业基础、发展方向,进一步明晰产业发展定位和主导产业,结合“底线管控”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发布集群引进指导目录,细化项目准入标准,严控非主导产业项目的引入;围绕主导产业,构建创新体系,完善公共平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产业生态,着力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提升主导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按照特色小镇建设理念提升主导产业,每个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围绕主导产业创建不少于1个特色小镇。
(六)构建开发区创新创业体系。
各开发区整合后,要围绕主导产业构建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开放式的创新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综合运用购买服务、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研发设计、科技中介、中试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与名校、名院和大师团队的战略合作,大力推广以企业为核心的委托研发、技术转让、组建联合实验室等多种合作模式,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完善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合作,加大对创新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定期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论坛、科技创业产品展等,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七)优化土地要素配置。
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开发区内,开发区以外一般不再供应零星工业用地,已办理农转用的零星工业用地原则上应调整用地性质。积极推动开发区外工业企业入驻园区。
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产业项目准入评估机制,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产业项目控制指标,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产业属性、投资强度、产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