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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甬政办发〔2015〕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巩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成果,理顺户外广告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进一步展现港城现代都市的景观风貌,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依法规范、控量提质、合理布局、管理有效”为原则,按照“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审批程序规范统一、公共资源优化配置、设施设置标准清晰”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联合审批,分类运营、科学管理,激发户外广告市场内生动力,推动和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致力打造更加舒适、精致、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市容景观,展现国际港城现代风貌。

  二、明确主体职责,夯实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基础

  (一)管理主体职责

  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审批备案、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协调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和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户外广告管理职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规划编制主体职责

  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修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以及指导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市城管部门:负责编制(修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其中,江北区北外环路以北和东部新城区域专项规划分别委托江北区和东部新城编制(修编)。

  鄞州区(含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镇海区、北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负责编制(修编)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其中,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专项规划由鄞州区委托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编制(修编)。

  三、明确相关事项,健全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制

  (一)广告设施审批依据

  主要依据为相关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经依法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海曙区、江东区(含东部新城)、江北区设置审批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各区设置审批由属地城管部门统一受理;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设置审批由鄞州区城管部门统一受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属地负责审批,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性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属地负责备案。

  (二)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

  电子显示装置和落地景观式以及与建筑物立面一体化改造等其他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一般为六年;其中,依附临时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临时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且不超过六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一般为三年;其中,依附临时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临时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且不超过三年。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行验收和定期检查制度

  设置单位自行对经许可后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验收,在验收后五日内向属地城管部门报送多角度实景图、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设置单位必须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每年一次安全检测,向属地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四)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在活动举办场地内部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道路(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指引》、《规范》规定。设置在相对开放空间的,应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五)暂缓拆除对象整治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期间,经暂缓拆除备案的商业性区域建筑物广告设施等暂缓拆除对象,符合《指引》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不符合《指引》和《专项规划》要求或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拆除,其中涉及中山路综合整治的,按照中山路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楼宇标识按照《指引》规定进行设置。

  (六)其他事项

  1.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过程中,设置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妨碍建筑物消防、结构安全以及正常日照、采光、通风等,并按照《专项规划》规定的控制要素进行设置。

  2.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指引》、《规范》等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发布登记,暂不需要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设施设置审批手续:

  (1)在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站点、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内部空间设置的;

  (2)在商业广场、专业市场以及住宅小区等相对封闭区域设置的;

  (3)依附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的;

  (4)依附围墙(围挡)设置的。

  3.城市道路两侧存量商业建筑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补办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或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拆除。价格进社区公示牌设置在道路的予以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的增量建筑物,利用其外立面或在其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的“三同时”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部门批准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向城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4.需补办行政许可的存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补办行政许可时,具体设置点位、数量及形式由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办法》、《指引》、《专项规划》等意见规定重新确定,并出具由法定资质检测机构检测的安全检测报告。

  四、分类运营,建立户外广告有序经营机制

  (一)建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模式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运行的原则,进行设置、管理和经营。

  1.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高速公路用地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出让;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机场和物流园区由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出让。

  为确保平稳过渡,依附于公交候车亭、平安浙江宣传栏、宁波日报(人民日报)阅报栏、报刊亭、信息亭、路名牌、电话亭、咪表告示牌、道路遮阳棚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凡在《办法》施行前,已与相关行政部门或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协议并有明确期限的,待协议期满后终止相关设置行为(设置期限超出2017年底的,按2017年底算);无明确期限的及由相关行政部门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自行运营的,于2017年底前终止相关设置行为。擅自设置的,应当自本意见实施后立即终止相关设置行为,并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行拆除。

  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设置期限届满后,依附路名牌、电话亭、咪表告示牌、道路遮阳棚等设施设置的,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行拆除,并妥善处理好相关善后工作,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依附公交候车亭、平安浙江宣传栏、宁波日报(人民日报)阅报栏、报刊亭、信息亭等设施设置的,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公开出让,买受人取得其载体使用权后依法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

  2.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