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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5日
 

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补偿,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补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工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补偿。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立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的具体工作;各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补偿工作。

  第四条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建造时间、建筑面积及四至范围以当事人提供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地图资料、地籍资料、房产资料等原始资料为准。

  第五条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可按照合法建筑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第六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