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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财金发〔202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财法发〔2024〕5号 规定,继续有效。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金融工作中心,台州湾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金融领域相关政策文件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市金融办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2.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加强市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3.各区财政、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金融办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等工作。

(三)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金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对象

1.在台州市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发债融资企业,基金机构,促进台州资本市场发展的服务机构和个人,市级银行、市级保险公司、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具体以实际申报要求为准)。

2.省属在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3.市委、市政府支持的其他相关金融机构。

(二)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主要用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等,进一步推进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增强对于实体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能力。

1.市级银行新增贷款、信贷资金引入、履行社会责任等。

2.市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创新业务开展、履行行业责任等。

3.省属在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动信贷支持、推进金融创新、推动行业发展和加强行业管理等。

4.台州各证券、期货机构助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履行社会责任等。

5.支持对象范围内的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6.市政府出台的金融业有关扶持政策兑现。

7.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本市场培训。

8.其他需要支持的金融业项目和活动。

(三)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直接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根据年度确定的金融业领域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市金融办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明确分配方式、支持标准,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建议报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每年11月底前按不低于70%提前下达各区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市金融办支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市金融办年初部门预算。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至各区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1.每年初,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报市政府审批。

2.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市、区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3.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市金融办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单位)通过“政企通”平台进行在线申报。

4.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结果要在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或相关网站、“政企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并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备案。

6.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报的符合市级金融发展相关奖补政策的专项资金使用明细,按照财政体制和文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结果联合行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体制结算给各区。

(二)采用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1.由相关企业(单位)直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