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
浙政发〔2012〕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工作“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建立完善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体制,充分调动省和市、县(市)当家理财积极性,引导加大有效投资力度,促进金融业发展壮大,支持浙商回归和总部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杠杆作用,增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均衡性和普惠性,省政府决定完善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完善财政体制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更加注重激励发展。建立健全地方财力增长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贡献相挂钩机制,充分调动市、县(市)发展积极性,更加突出财政体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二是更加注重协调发展。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和统筹能力,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三是更加注重资金绩效。优化财政资金配置,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财政体制的内容

(一)收入调整。完善全省金融业和电力生产企业税收收入预算分配管理体制。

全省金融业营业税调整为省与市、县(市)共享收入,省与市、县(市)统一按“六四”比例分享,60%部分为省级地方财政收入,40%为市、县(市)级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入库。

原省级金融业营业税下放市、县(市)40%,原市、县(市)级金融业营业税上划省60%;原省级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全部下放市、县(市),地方分享的40%部分为市、县(市)级地方财政收入。

原属省级的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放市、县(市),地方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为市、县(市)级地方财政收入。

上述收入下放、上划以2011年入库数(或核定数)为基数,相应调整市、县(市)上交省财政的数额或省财政对市、县(市)的补助数额。

(二)财政收支基数确定及范围划分。收支基数以2011年市、县(市)财政收入、财力决算数为基础,经调整上下划后确定。

1.收入范围。

中央级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75%部分、企业所得税60%部分、个人所得税60%部分,国家邮政、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税收,中石化、中石油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税97%部分等。

省级收入:全省电力供应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全省银行及保险、证券、典当、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60%部分;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沪杭高速浙江段等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等地方分成部分,省级各项非税收入。

市、县(市)级收入:按属地除规定为中央和省级以外的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全省银行及保险、证券、典当、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40%部分,其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市、县(市)各项非税收入。

2.支出范围。

省级支出:省级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以及省级其他支出。

市、县(市)级支出:市、县(市)级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以及市、县(市)级其他支出。

(三)税收返还收入。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以2011年为基期年核定。2012年及以后年度,税收返还数额在2011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市、县(市)当年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市、县(市)当年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每增长1%,省对市、县(市)的税收返还增长03%。若2012年及以后年度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收入达不到2011年考核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低于上年决算数,则按低于额的1∶03系数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上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返还收入,以2011年决算为基数核定。若2012年及以后年度上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达不到2011年考核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按照省与市、县(市)原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分成体制所核定的各市、县(市)替代原摩托车与拖拉机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返还基数执行。

(四)收入分成。

1.增量分成。2012年及以后年度,市、县(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011年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省与市、县(市)实行“二八”分成,即省得20%,市、县(市)得80%。2012年及以后年度,市、县(市)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应返还收入比2011年返还基数的增加额,省与市、县(市)实行“二八”分成,即省得20%,市、县(市)得80%。

继续对少数民族县,少数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作适当照顾。

2.总额分享。省与杭州市收入总额分享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五)建立区域统筹发展激励奖补政策。为进一步激发设区市扶持所辖各县(市)发展的积极性,增强设区市统筹区域发展能力和辐射功能,引导设区市加大对所辖各县(市)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以及民生改善等方面投入,进一步整合区域资源推动区域统筹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实施区域统筹发展激励奖补政策。

奖励办法是:省区域统筹发展激励奖补资金与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年度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奖补系数比例分为两类三档,其中:丽水市、衢州市2个一类设区市奖补系数为1∶2,即丽水市、衢州市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资金1,则省财政相应奖励补助2;金华市、舟山市2个一类设区市奖补系数为1∶1,即金华市、舟山市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资金1,则省财政相应奖励补助1;杭州市等6个二类设区市奖补系数为1∶03,即杭州市等6市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资金1,则省财政相应奖励补助03。计算省补助资金时,设区市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应扣除设区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奖补机制中新增挂钩比例的发展资金。

各设区市安排的资金与按规定的奖励系数计算的省奖补资金一起,共同用于支持所辖县(市)各项事业的统筹发展。各设区市扶持县(市)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的文件,应抄报省财政厅;省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财政补助文件,随后下达给相关县(市)。若设区市未按规定比例落实下达资金,年终省将相应扣减对设区市的转移支付,并转补给有关县(市)。

省对设区市实施区域统筹发展激励奖补政策后,各设区市不得将支出责任转嫁给所辖县(市),也不得从所辖县(市)统筹资金。

(六)建立促进发展奖补机制。

1.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奖补机制。

将全省各市、县(市)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欠发达地区(含部分海岛地区,少数困难市、县(市),下同),实施三档激励补助政策、两档激励奖励政策;另一类是发达地区和较发达地区,实施两档激励奖励政策。

(1)欠发达地区激励补助政策。淳安县等32个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重点是教育、卫生、社保等有关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职责任务,下同)的前提下,实行省激励补助与其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长挂钩,奖励与其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

补助办法是:市、县(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每增长1%,省补助按一定系数相应增长。32个市、县(市)补助系数分三档:第一档为文成县等6个县,补助挂钩系数为04;第二档为淳安县等20个市、县(市),补助挂钩系数为03;第三档为三门县等6个市、县(市),补助挂钩系数为02。

奖励办法是:省对32个市、县(市)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环比)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和考核奖励两部分。奖励分两档:第一档为衢州市等4个设区市,按全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10%,其中9%部分为发展资金,1%部分用于考核奖励;第二档为淳安县等28个县(市),按本县(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10%,其中8%部分为发展资金,2%部分用于考核奖励。

(2)发达地区和较发达地区激励奖励政策。杭州市等31个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奖励与其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

奖励办法:省对31个市、县(市)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环比)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和考核奖励两部分。奖励分两档:第一档为杭州市等6个设区市,按全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75%,其中7%部分为发展资金,05%部分用于考核奖励;第二档为富阳市等25个县(市),按本县(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5%,其中4%部分为发展资金,1%部分用于考核奖励。

设区市新增挂钩比例的发展资金,用于所辖县(市)区域统筹发展。

考核奖励资金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考核奖励。

2.营业税增收省分成返还奖励政策。为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服务产业,更好地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收入长效增长机制,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继续实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