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浙农经发〔20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规范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精神,对我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修改。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8月13日
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参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和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采取逐级申报、审核与监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 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通过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化
1.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实行社务公开制度。
2.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5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其他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5.执行财政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比例达到60%以上。
(二)生产标准化
6.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实行生产记录制度且生产记录完整。
7.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广泛应用先进适用品种、技术。
8.实行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且采购农业投入品记录完整,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
(三)产品安全化
9.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者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