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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99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学性,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实施办法》(浙人专〔2007〕283号)第五条、第九条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五条有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问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由三科调整为两科,调整后的医疗器械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医疗器械通用知识》《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其中《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与技能》科目按照医疗器械分类原则分为5个专业,《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与技能(一)》为医用机械工程专业、《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与技能(二)》为医用光机电工程专业、《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与技能(三)》为医用放射影像工程专业、《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与技能(四)》为医用生化工程专业、《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与技能(五)》为医用临床工程专业。各岗位技术人员可根据各自从事的工作不同来选择考试的专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