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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发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自主创新精神,繁荣勘察设计创作,推进我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1〕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本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成立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荐命名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推荐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具体名额分配由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行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产值、科技进步情况提出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受聘于在本省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
  (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本专业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国家未实行执业注册的专业除外);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多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若干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项;
  (六)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主编过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以及在本专业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申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推荐命名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
  (二)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并参加推荐命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10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申报时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第八条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须附不少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