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发〔2015〕9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 国土资发〔2014〕127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地分类和范围
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业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林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奎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类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蹈、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迪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各地要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节约集约用地(一)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二)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浙江农业生产实际,按不高于《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