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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劳动模范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全社会学习的楷模。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2004〕11号)和《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六次联席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3〕19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我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市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下同)。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