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甬财政发〔2013〕10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1〕176号)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2〕818号)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失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环保局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
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0〕132号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直接出让、挂牌出让、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五条全市各级的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执收。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企业)。
第七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环境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并根据环境资源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