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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工商综〔201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规定,删除第一条第(一)项中“放宽高新技术、服务业、农产品和传统行业转型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的条件”。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省局围绕“转变行政方式、优化发展环境,合理配置资源、扩大区域授权,激发资本活力、促进有效流转,减轻企业负担、免征注册费用”等四个方面,制定了“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行政方式,优化发展环境

(一)推行“四无”特别服务。推行“无障碍准入、无痛苦年检、无附加授信、无后果修复”的特别服务。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特色注册服务,做到窗口一站式、告知一口清、示范一文本。完善年检流程,扩大网上年检范围,杜绝年检过关搭车收费。推进品牌指导站建设,放宽高新技术、服务业、农产品和传统行业转型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的条件,鼓励申报省知名商号,放宽固定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条件,支持企业通过反担保动产抵押、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等方式融通资金。强化信用指导,积极培育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深化行政指导。设立行政指导员和服务区制度,推出服务企业转型升级行政指导手册,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等以外的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

二、合理配置资源,扩大区域授权

(三)下放经济强县外资登记权。授予绍兴县、嘉善县、瑞安市、温岭市工商部门外资登记权,可以登记当地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经营、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

(四)扩大舟山群岛新区权限。允许舟山市局登记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