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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3〕153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已普遍建立了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也于2002年7月起实行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制度。“两费”保障制度的建立也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实报实销、保障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还有部分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尚未纳入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两费”保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为进一步做好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落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财富,过去,他们为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现在他们离休了,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中办厅字(2000)61号)下发后,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等3个部门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建立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浙劳社医(2001)266号),提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