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失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 ( 浙政发〔2001〕68号
)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提前退休截止时限及撤销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衔接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前退休的截止时限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省属事业单位(含省属科研院所、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省属宣传文化单位)改制或撤销时,职工提前退休的截止时限统一为改制方案批复日。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