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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浙农政发〔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农村集体资产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根本,以提升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以组织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运行阳光化、监督数智化、体系集成化为路径,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严格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努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农村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体系全面建成,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运转规范、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管制度和公平、开放、流动、竞争的集体经济市场化经营机制,资产管理数字化应用、任期内集体经济审计、财务过程结果阳光公开等实现全覆盖,全省集体经济年收入30万元且经营性收入15万元以下行政村基本消除,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行政村占比达到50%以上。

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体系

(三)明晰资产性质。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按状态可分为非货币化资产和货币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份额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性质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

(四)明确行使主体。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经济合作社代表社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组(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可由村民小组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撤村建居地区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社区,应保留村经济合作社,并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五)加强产权保护。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书面备案。村庄撤并的,未经社员大会通过不得打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资产收益仍归原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六)严格收益分配。村经济合作社年终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收缴各项欠款,搞好承包租赁合同结算和兑现。当年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后方实行按份额(股份)分红。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三、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

(七)规范内设机构。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管会),监督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事权。不能以股东大会代替社员大会,不能以董事会代替社管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完善章程,对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集体经济重要财务和经营事项的决策,应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八)加强登记管理。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内村经济合作社发放组织登记证书,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做到应登记尽登记,村经济合作社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票据开立等经营管理活动。全面实行社员登记备案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应将社员信息以及持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份额(股份)人员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九)完善治理机制。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社监会与村监会的职能关系,形成“党建统领、村务自治、经务自主、监督合署”的治理构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在理清权责的基础上,探索推行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分设行政账和经济账,实行资产、账务和核算分离。

四、优化农村集体资产运行体系

(十)开展清产核资。村经济合作社每年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按照统一清查内容、统一清查方法、统一公示公开、统一登记文书等“四统一”要求,严格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界限,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不错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一)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实行组账村管,组级资金统一存入村级账户管理,按小组分别建账,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鼓励村集体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村集体大额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竞争条件可综合考虑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贡献、农户普惠金融推广力度、服务水平等因素设置,可委托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副社长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社管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城市社区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应指定一名党组织成员或社管会成员联签。严格执行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有关规定,严禁将村级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转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严格规范村级劳务用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用工登记、派工、考勤、结算、公示制度。

(十二)强化资产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建好资产资源台账。加强村级合同管理,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引导村经济合作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

(十三)推进市场经营。积极探索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展市场化、竞争性运营,鼓励有充足资金和优质资产资源的村经济合作社采用独资、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经营公司经营集体资产。加强各类村属企业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鼓励企业会计委托乡镇(街道)代理制度,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村属企业延伸。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村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村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向社员公开。

(十四)规范产权流转。建立全省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系统,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分层交易机制,细化制定分层交易标准,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全部进入市场公开交易。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动上述权益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五)防范经营风险。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布。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并对村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发布预警信息,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

五、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

(十六)强化民主监督。凡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五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村经济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组织生活会、社员(代表)大会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社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活动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