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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02〕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7〕60号规定,停止执行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一日



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绍兴市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加强对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城中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内因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中村拆迁必须符合城中村改造的专项规划和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改造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越城区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置人口的确定

1.安置人口以在册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下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2)新婚夫妇,双方确无结婚用房的。

(3)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2)按规定已将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的学生。

(3)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

(4)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况。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建筑面积标准:

1.1~2人户最大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80m²。

2.3人户最大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120m²。

3.4人户最大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160m²。

4.5人及5人以上户最大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200m²。

在上述最大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线下,每户实际安置建筑面积标准要结合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原房屋按评估价补偿。

2.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原房屋与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等同部分按评估价补偿,超过安置建筑面积标准部分,按评估价乘以补偿系数补偿(见附件)。

原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被拆迁人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八条  安置房的价格:

1.安置房建筑面积等同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购买;其余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2.被拆迁人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m²的,可以按重置价购买到人均25 m²;其余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九条  已经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得到货币化安置款后,不购买住宅,寄住(或借住、租房住)在城中村房屋,再次拆迁的不能列入安置对象,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