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财监督〔2020〕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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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现将《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指导第三方机构合法合规、公平高效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团体等管理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指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和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因管理需要须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社会咨询机构、市场调查机构、政府研究机构、财务专业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有专业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指该机构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合同,正式接受委托,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评估、评审、评价等技术性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主动加强对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及其他相关知识、政策的把握和学习。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第六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善,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信誉状况良好,自成立以来或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托方应根据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择优确定第三方机构。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内容、质量要求、费用、付费方式、委托期限、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规定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
(二)审定第三方机构提交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关系,确保委托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四)协调被评单位等有关方面向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工作条件,并要求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五)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参与绩效评估、评审、评价等工作;
(七)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收,并支付相应费用;
(八)对第三方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应用。
第九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确保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
(二)制定所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三)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提交绩效评估、评审、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并对上述材料的公正性、完整性、客观性负责;
(四)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家参与本机构的受托业务;
(五)第三方机构不得将任何受托业务转包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有关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对外发布,也不得用于与受托业务无关的事项,聘请专家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七)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八)不得在约定支付的委托服务费用之外,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委托方或被评单位索取其他报酬费用。也不得接受委托方或被评单位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提供或承诺的可能影响绩效评估、评审、评价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的利益输送。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