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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全文废止】

温政办〔2014〕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温政发〔2020〕9号规定,(一)删去第二部分“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的衔接”的内容。

(二)第四部分“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的衔接”中“对2014年7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B)、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C)面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前,用地单位应当缴纳12万元/亩的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和1.8万元/亩的政府补贴社保资金”的内容,修改为:“对2014年7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按农用地标准实施征地补偿的,用地单位应当缴纳12万元/亩的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和1.8万元/亩的政府补贴社保资金。2018年1月1日后按市政府143号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区块,按照《关于筹集社会保障有关资金事项的通知》(温资规〔2019〕63号)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政府补贴社保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保风险补充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为做好征地政策的衔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衔接

  (一)2012年12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和参保人数核定仍按征地方案批准时的规定执行;涉及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仍按征地方案批准时的规定执行。调整征地补偿方案,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批复的征地区块,需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批后实施时,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对已经取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征地区块,需经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