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4〕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温政发〔2020〕9号
)规定,(一)删去第二部分“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的衔接”的内容。
(二)第四部分“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的衔接”中“对2014年7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B)、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C)面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前,用地单位应当缴纳12万元/亩的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和1.8万元/亩的政府补贴社保资金”的内容,修改为:“对2014年7月1日后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区块(中心城区征地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时间为准),按农用地标准实施征地补偿的,用地单位应当缴纳12万元/亩的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和1.8万元/亩的政府补贴社保资金。2018年1月1日后按市政府143号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区块,按照《关于筹集社会保障有关资金事项的通知》(温资规〔2019〕63号)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政府补贴社保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保风险补充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