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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3〕106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方案问题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确需引进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而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岗位有空缺的,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根据编制员额、人员结构变化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申请变更,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员变化情况,计算并使用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可聘数量,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开展岗位聘任。

  三、关于岗位任职条件问题

  岗位任职条件是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要求,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岗位任职条件,明确考核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关于竞聘上岗问题

  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当逐级竞聘。竞聘对象一般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越级竞聘。越级竞聘规则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竞聘上岗后,应严格按照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五、关于严格“双肩挑”人员范围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对象。确需“双肩挑”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报批核准后予以聘任,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得“双肩挑”。

  “双肩挑”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后,不再执行“双肩挑”有关规定,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选择聘任管理岗位的,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六、关于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做好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聘用合同的期限,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签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视同已与工作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拒签聘用合同的,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岗位聘期考核问题

  岗位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中心环节。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岗位聘任的期限,一般为3年。聘期考核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情况。聘期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体现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的不同要求。“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聘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聘期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将其聘任到低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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