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意见
甬建发〔2016〕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建发〔2020〕118号规定,删除第二条(五)中“外地注册的(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外,下同)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应持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
  (一)理顺管理体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房屋征收、转让、抵押、司法鉴定、课税、企业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业务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市、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专家库。建立全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全市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技术性规定的制定和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行为及评估报告的检查,接受委托对房地产评估活动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交流、研讨活动。
  二、加强机构及人员管理
  (三)严格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含分支机构设立备案,下同)申请的受理,符合条件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初审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市及各地要加强与省建设厅的衔接,严格资质管理条件,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机构一律不得上报申请资料和通过初审。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不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四)强化估价师注册管理。未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师人员发生变化备案申请委托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的报送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不允许跨机构执业,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五)规范异地执业和实行执业估价师签名备案制度。外地注册的(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外,下同)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应持营业执照、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在本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地产执业估价师须本人持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到机构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签名字样备案。外地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本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师本人持机构备案记录和本人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到评估标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签名字样备案。
  三、规范估价业务承接
  (六)进一步放开房地产估价市场。打破评估地区分割,各地要进一步全面放开本地房地产估价市场,允许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进入当地市场开展业务,不得人为地设置限制措施和条件。支持鼓励资质等级高、执业能力强、信誉度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入我市。尚未与机关、事业单位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完成脱钩改制,未完成脱钩改制的不予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不得进入年度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七)规范估价机构选定程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环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依法公平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对以迎合客户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要严厉查处。业主单位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选择业务承接单位,结合业务特点,积极采取招投标、综合评价、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事关群众利益的房屋征收等房地产评估业务,要采取以群众投票等公开方式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并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评估机构确定后,要将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在征收项目现场公开。禁止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完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