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化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发改动能〔202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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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速新旧动能转换,鼓励“十强”产业等重点领域重大技术突破,加快产业升级、产品换代,提升重点产业竞争力,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化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7日
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化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新旧动能转换,鼓励“十强”产业等重点领域重大技术突破,加快产业升级、产品换代,提升重点产业竞争力,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鲁政发〔2021〕23号)、《滨州市“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化技术攻关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等管理行为。
主要任务是聚焦“十强”产业等重点领域,瞄准产业链核心和断点,组织实施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集中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以“技术创新+产业化”的方式,通过攻关项目组织实施,推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全链条协同创新、全要素精准保障的新型产业攻关机制,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第三条 攻关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十强”产业专班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攻关项目实施单位等。
(一)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1.研究制订攻关项目管理办法、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验收细则等管理制度;
2.组织攻关项目申报、评审、监管、验收等工作;
3.审核拟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以及绩效目标;
4.协调解决攻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1.攻关项目征集、申报工作;
2.攻关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指导;
3.协助做好验收等工作,协调处理攻关项目推进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攻关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履行攻关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攻关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按期高质量完成攻关任务;
2.负责攻关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资金筹措、联合攻关、知识产权等具体工作;
3.接受并配合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对攻关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4.攻关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申报项目范围:
围绕“5+5”十强产业(即高端铝、高端化工、高效生态纺织、粮食食品加工、畜牧水产五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和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现代服务业五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突破性和填补国内空白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应用的项目,其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2年以上,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较强的资金实力、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申报主体具有优秀的技术、管理、项目团队,具备承担重大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智库(不包括党政机关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作为联合攻关单位与企业共同申报,为攻关项目产业化提供智力支持;
(四)申报主体与联合攻关单位该领域发明专利之和达到5项以上(申报主体单位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适当放宽;
(五)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4%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四新”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组织申报与实施
(一)项目申报。攻关项目申报主体依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规范编写申报材料并提交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二)县(市、区)审核。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攻关实力、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攻关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初核初步审查。
(三)专家评审。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前景、企业资金实力、联合攻关单位的实力水平、人才保障、项目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四)项目确定。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攻关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通过公示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据此拨付专项资金。
(五)项目实施。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后,企业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对攻关项目每季度进行调度,通报进展情况。
(六)项目验收与评价。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由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验收申请,市发改委组织现场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对因不可抗因素造成攻关项目推进实施迟滞的,经同意可延迟验收,延迟期限最长为6个月。对验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经同意可启动整改工作,整改期限最长6个月。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攻关项目单位自验报告;
2.攻关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3.攻关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4.生产装置运行情况;
5.产品技术水平和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情况,生产装置的技术水平及创新性;
6.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7.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8.其他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攻关项目推进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推进、验收评价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或验收评价、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攻关项目无法实施或在规定期限内评价为“不合格”的,市发展改革委作出收回专项资金决定。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按规定交回市财政。
第十条 涉密攻关项目论证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