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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村发〔2021〕9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信用奖惩制度,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农村建房的整体质量和标准。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



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根据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持有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可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全市建立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标准,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从业等情况,实施积分和评价管理。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纳入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全市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管理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由颁发培训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录入。杭州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录入。

杭州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或者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培训证书记载的信息进行核验,并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凭有效培训证书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并依照相关要求与建房农户签订施工合同。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到本地区承接业务。

第七条 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自愿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农村建筑工匠可凭《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一)至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积分录入。《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须由建房户本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分,并根据《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二)动态调整。

根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分到89分为“三星”,70分到79分为“二星”,60-69分为“一星”。

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区、县(市)各责任主体在积分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分和扣分应当有书面佐证材料。

第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核实并反馈。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免费继续教育培训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其参与教育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农村建筑工匠的持证和积分情况,并引导建房农户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选择星级评价高的工匠承担建房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建房农户公布建筑工匠名单及积分评价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建房户

姓名


建房

地址


联系

电话


房屋面积


房屋层数


结构形式


承建工匠姓名


工匠证书编号


联系

电话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

对工匠施工质量的整体评价

0-20分


对工匠施工进度的整体评价

0-20分


对工匠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整体评价

0-20分


对工匠提供的建筑材料的整体评价

0-20分


对工匠提供其他服务的综合评价

0-20分


合计得分:


建房户签名:

日期:

附件二: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一、加分条款

序号

加分事项

分值

备注

1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

20


2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15


3

农村建筑工匠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10


4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5


5

农村建筑工匠获得乡镇、街道书面表彰的

3


6

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或援建活动的

5


7

参加市、区(县、市)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8学时以上

5

加分后该学时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每个积分评价周期之内只能加一次

8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95分(含)以上的,得3分;94分-90分(含)的得2分,89分-85分(含)的得1分,85分以下的不得分

0-3


9

一个自然年内,同一区、县(市)内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新建房竣工数量总额前1-3名的可加5分,4-6名加3分,7-10名的加1分

1-5

一个自然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0

购买工程保险或者为所雇人员购买人身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

0-10

购买工程保险加5分;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每个人加1分,最高为5分。

11

其他可以加分的事项


一事一议,报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注:(1)党委及政府表彰的参照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分。

(2)同一加分项目按最高奖励积分,不重复计分。

二、扣分条款

序号

扣分事项

分值

备注

1

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20


2

建造违法建筑的(含主房、辅房)

15


3

擅自改变审批后的建筑面积、房屋外立面等重要建设指标的

15


4

未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

10

5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10


6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10

7

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30


8

发生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10


9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10


10

未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

5

按次扣分

11

其他扣分事项


一事一议,报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以上扣分事项应经依法认定,以为依据。同一行为引发的扣分事项不重复扣分,以高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者计。







《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1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1993年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建筑工匠的资格许可制度,但国务院于2004年取消该审批事项。2018年浙江省出台施行的政府规章《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建设低层农村住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规定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劳动保护和政策法规培训,并建立信用档案。我市农村每年新建约9000幢住房,截至2020年底,在册工匠约11000名,农村建筑工匠成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的主要施工队伍。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惩戒制度,我市富阳、淳安等地相继出台了工匠积分管理办法,为我市探索建立工匠评价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积累,但由于积分和评价标准不一,对农村建筑工匠在全市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和评价造成影响。为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制度,有必要在市级层面制定工匠积分和评价办法,通过星级评价制度,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保障农村住房施工质量,让百姓建放心房。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7号);

2.《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建﹝2018﹞22号);

3.《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8﹞32号)。

三、论证过程

《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初稿后,书面征求8个区县(市)住建部门意见,并在杭州建设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2020年11月10日和11月11日分别与临安区、桐庐县部分工匠代表召开了意见征求座谈会。最终共征集各类意见21条。经讨论研究予以采纳10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9条。

根据意见征集情况,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前,已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14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并建立星级档案。我市的农村建筑工匠主要是属地管理,由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农村建筑工匠凭《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承接建房业务。因此《办法》规定由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评价主体(市建委负责监督和指导),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的积分和评价工作,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管理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由颁发培训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录入。

积分评价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持有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

(二)关于杭州市域外农村建筑工匠的积分评价

当前全省已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持证制度,但没有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体系,所以,对于杭州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在本地承接业务的,规定在首次进杭承接业务时,可以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或者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异地培训(持证)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培训证书记载的信息进行核验和信息录入。

(三)关于积分和评价等级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制基础分为80分,根据《杭州市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动态实时调整,动态反应农村建筑工匠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积分情况,确定四个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四个星级评价等级: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分到89分为“三星”,70分到79分为“二星”,60-69分为“一星”。

考虑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特点和每个工匠年平均业务量,确定建筑工匠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既充分体现每个工匠的星级差异,又反映工匠星级的动态性。

(四)关于加分和扣分事项

积分加分事项主要包括:

1、受到各级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行为;

2、上位法鼓励的行为,如购买工程保险或者为所雇用人员购买人身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等;

3、用户评价满意度高的或者承接业务量排名靠前的;

4、其他体现良好社会责任的行为。

积分扣分事项主要包括:

1、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条款的行为,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未签订施工合同等行为;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根据农村住房特点,区分“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发生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两种情形;

3、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行为;

4、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

(五)关于评价结果的应用

为加强监管,营造农村建筑市场良好的激励和惩戒环境,《办法》拟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的星级,采用以下分类监管和行政指导:

1、正面行政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农村建筑工匠的持证和积分情况,并引导建房农户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理系统选择星级评价高的工匠承担建房任务。

2、公布排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建房农户公布建筑工匠名单及星级信息。

3、警示和监管:对星级差的工匠,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星级降为“一星”的建筑工匠参与教育培训;二是增加“二星”以下工匠承担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

五、解读机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政策咨询电话:87023119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