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 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中“若企业申报……一并予以调整”内容废止、第(二)项废止、第(三)项中“每月10日前”修订为“每月15日前”、第(四)项修订为“生产企业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2002]1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有关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当期在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明细表(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应在相应位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第(五)项中“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内容废止、第(七)项废止、第(八)项中第1目修订为“征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为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下的第(1)内容”,其他内容废止;第四条第(三)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2〕7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