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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 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2〕1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3-06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中“若企业申报……一并予以调整”内容废止、第(二)项废止、第(三)项中“每月10日前”修订为“每月15日前”、第(四)项修订为“生产企业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2002]1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有关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当期在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明细表(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应在相应位置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第(五)项中“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内容废止、第(七)项废止、第(八)项中第1目修订为“征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为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下的第(1)内容”,其他内容废止;第四条第(三)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字〔2002〕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关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第(四)款“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公式中,所采用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均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不包括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准予提取进项税额的国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二、财税字〔2002〕7号第三条第(三)款所述“免抵税额”及有关计算公式中“免抵税额”,是指免抵调库的税额。
三、关于国税发〔2002〕11号所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 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有关问题说明:
(一)第二条第(一)款所述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一律按照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离岸价为准。我市将统一规范出口发票格式,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出口发票格式填列有关内容,出口发票必须如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若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有关离岸价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年终清算时一并予以调整。
(二)第二条第(五)款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是指2002年以前从未发生过出口退税业务,而在2002年或以后年度首次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
(三)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调整为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当期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及预免、预抵税款手续,办理有关纳税及预免、预抵手续时应据实填报以下凭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3、当期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4、当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
5、出口发票;
6、当期在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明细表;
7、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四)生产企业于每月10日前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每月11日—3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当月“免、抵、退”税时,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