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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20户大中型重点企业加快退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20户大中型重点企业加快退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2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退税便利,不断加快退税进度,全省选择了20户年出口额和出口退税额达到一定规模、财务核算健全、信誉好、近几年无出口骗税行为发生的出口企业,在退税审批上实行凭相关电子信息先行办理退税,出口单证备案核查,年度结束后办理核销的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所列企业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若纸质单证不齐,但出口报关单等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出口企业可先凭相关电子信息,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资料予以受理并审核无误后,可先为其办理审批手续。出口企业在纸质出口单证收齐后要按顺序与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备查。
二、对所列企业的单证管理原则上采取年底前收齐核销的办法,第四季度发生的出口业务,其纸质出口单证最迟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核销。各地可根据出口企业单证回收的实际,采取按季或半年核查以及随审随清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仍不能提供纸质出口单证的,要视同内销征税。其中,已办理退税的,要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