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18〕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宁波市区(不含奉化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的,适用本意见。各县(市)和奉化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商品住宅用地
以独立宗登记的商品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的住宅用地,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经济适用房用地
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8号)规定执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用地
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它用地
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补缴比例为50%,工矿仓储及其它用地补缴比例为40%,但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其它
(一)按本意见补缴划拨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补缴。
(二)基准地价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
自本意见施行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申请受理时间为节点,申请人可选择按原标准执行,也可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8年8月2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文,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关于调整《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
甬土资办发〔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区国土资源分局,东部新城国土资源管理处:
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92号)相关条款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第三条第四款调整为“
自本意见施行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申请受理时间为节点,申请人可选择按原标准执行,也可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1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系为加强依法行政,统一规范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标准制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现将《若干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行政审批事项,也是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项日常工作。为加强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必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标准。
(一)依法依规行政的需要
根据《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而我市目前仅以2003年市国土资源局对海曙区国土资源局的批复作为依据,允许个人之间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或房改房保留划拨性质转让,各地目前仍允许保留划拨转让。
(二)统一政策标准的需要
长期以来,市区老三区和江北、镇海、鄞州、北仑对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实行不同的补缴标准,特别是江北原三江片范围内和外的差异很大,圈外补办的标准远高于圈内补办的标准。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后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6〕61号),实行统一的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标准非常必要。
二、《通知》制定依据
依据《
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划拨用地目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 甬政发〔200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