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温政发〔2007〕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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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7〕1号),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我市贯彻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移民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移民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改善、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着力解决水库移民生活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不断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坚持解决生活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协调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移民扶持政策的标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具体扶持对象的确定,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以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扶持标准和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20年。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根据中央提出的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的要求,凡能够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资金,原则上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并做到县(市、区)内移民扶持方式统一、辖区内的同一水库移民扶持方式统一。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扶持方式确定后,要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对不能直接补助到人的,以村为单位实行项目扶持。
(四)扶持资金。根据浙政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通过提高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等方式统一筹集。由省里按照省核定到县(市、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各县(市、区)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最终核定后的移民人数,超出2006年7月省移民办与各地政府先期核定的移民人数所产生的后期扶持资金缺口部分,属市本级的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泽雅水库的后期扶持资金缺口部分,由省和市各承担50%;其他水库由省和县(市、区)各承担50%;在我市登记的外地水库移民,在省里没有明确之前,由移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承担50%。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省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办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五)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有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并入库区维护基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一)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地要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作为实施移民扶持政策的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和实施力度,以移民村和移民集中安置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工作,统筹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并作为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划每5年编制1次(首期规划编制期至2010年)。
(二)文成百丈漈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6年规划,应按浙政发〔2007〕1号文件精神要求,继续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三)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