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农业产业融合项目建设标准地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农业产业融合项目建设“标准地”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
湖政办便函〔201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满足农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兴旺,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障农业产业融合项目建设“标准地”(以下简称农业“标准地”)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农业“标准地”的准入要求与用地额度

(一)农业“标准地”是指以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为基础的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建设用地。

(二)用地原则。

坚持优先配置。牢固树立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政策导向,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先满足农业“标准地”项目用地需求。

坚持专地专用。用地要符合乡村规划布局,与乡村建设相协调;严格落实农业“标准地”用途管制,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私自转卖、转租。

坚持节约集约。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导向,合理安排农业“标准地”的审批数量和节奏,尽量节省用地,提高投入产出强度,提升土地的综合利用水平。

坚持融合带动。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种养业为基础,吸纳劳动力就业,带动农民增收,促进产业融合、产村融合,实现乡村产业兴旺。

(三)准入要求。实施主体须认定为区县级以上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大好高”项目业主;从事休闲农业的,要求种植业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50亩以上、养殖业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1。同时,亩均农业“标准地”应符合以下标准:投资50万元以上、产值50万元以上;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15人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除外);带动周边农户10户以上(家庭农场除外)。

(四)用地额度。按不高于项目流转总面积的2%申请农业“标准地”,一般单个项目用地原则上不超过5亩。对于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且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可适当提高用地额度。

二、准确把握农业“标准地”使用要求

(五)农业“标准地”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主。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农业项目运营,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相关土地规费区县所得部分可以按先缴后奖的方式奖励给所在村集体,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六)农业“标准地”也可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用途的,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出让底价参考同区域工业基准地价,实行有偿使用。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农业“标准地”需求,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地。

(八)项目投资主体取得农业“标准地”,须签订投资承诺书,并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签订农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对项目亩均投资、亩均产值、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周边农户等标准进行约定,明确违约责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农业“标准地”还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农业“标准地”还需签订使用权租赁合同,使用年限原则上与园区土地流转到期年限一致,且达到5年以上。

(九)项目所需设施农用地仍按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 ( 浙土资发〔2015〕9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金融机构对农业“标准地”上的固定资产开展抵押贷款服务,满足农业主体融资需求。

三、加强农业“标准地”用地规划空间保障

(十)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用地规模的前提下,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原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标准地”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业“标准地”项目。

(十一)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允许在实际拆旧产生的建新指标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动态调补村庄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保障农业“标准地”的用地空间需求。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