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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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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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市级调剂金作用,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2〕39号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级调剂金提取
市级调剂金规模一般保持在全市当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的5%,市级调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