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土资籍〔2005〕5号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规划资源发〔202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统一土地划宗和分摊方法,使我市土地确权定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统一土地划宗和分摊方法,使我市土地确权定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登记规则》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宗地权属界址线,以合法批准的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划宗;无用地红线的,以合法的土地权属资料明确的用地范围划宗。有下列情况的,分别处理:
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因四至位移占用邻宗土地或土地被邻宗单位占用,四至无争议的,按实际用地范围先办理相关手续后划宗。
原宗地内有已经实施的城市道路、绿化、河道等用地的,原则上按城市道路、绿化、河道等用地红线为界划宗;尚未实施的,按原登记的范围划宗。
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绿化、河道等用地,若城市道路、绿化、河道等已经实施的,按实际用地范围划宗;若尚未实施的,按原登记的范围划宗,但主体建筑超占的,按实际用地范围先办理相关手续后划宗。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项目的,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划宗。
第三条 带征的、规划要求征后让出的土地不应划入本宗地。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包含有二种土地所有权属(国有、集体)的,应分别划宗。宗地内一般不准出现宗内包宗,特殊情况,另作处理,同时在外宗注明内宗的地役权。
第五条 历史沿用至今的城镇私房用地者,可以参照原房地产权证和历史资料,结合围墙、栏杆、墙体、滴水线等地物进行划宗。
第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定可以建造的单体或联体住宅,应当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合法批准面积标准宅基地的原则,进行划宗。
第七条 二种或二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混合宗划宗。有明确界线,确需分别划宗的,应先征得规划部门、相邻宗地单位同意后,可分别划宗。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学校、医院、派出所、农贸市场等非单纯小区配套设施,能划清各自界线的,应单独划宗;不能划清各自界线的,按共同宗予以分摊。
第九条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为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其中地下空间层高必须不低于2.2米,按照地下建筑物的外墙壁划分宗地(墙壁厚度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不同层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应按层分别单独划宗;同层地下空间应划为一宗地。
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的引道(±0.00以下部分)应划入相应宗地。
第十条 线性工程用地应以县(市、区)等行政区为单位划分宗地。当两个线性工程用地立体交汇时,以距地面最近的线性工程用地范围划宗。
第十一条 作为线性工程辅助设施的服务区、养护区、收费站、管理用房等使用土地可单独划宗。
第十二条 租用、借用农民集体土地绿化线性工程的绿地、苗圊不得划入宗地。
第十三条 房地产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的最大垂直投影所占的土地面积(包括阳台、阶梯所占的土地)。但垂直投影在其他相邻宗地的,不计入本建筑占地面积。
第十四条 房地产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确定。
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