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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08-01                       杭体改〔2000〕72号杭财企[2000]683号杭国资[2000]445号杭劳险[2000]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经研究,现就企业改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在改制时国有净资产按规定处置后数额仍然较大,影响企业股本结构合理确定的,经批准,其土地资产中的土地开发费可以暂不进入总股本,由企业向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资局有偿借用。改制后企业在两年内向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资局购买的,其价格可以享受改制时评估价下浮20%的优惠;在5年内购买的,其价格可以享受改制时评估价下浮10%的优惠。
二、企业改制时可从净资产中提留的几个项目。
企业改制时除按杭政[1999]17号文件规定的提留项目外,下列项目也可从净资产中予以提留。
1、企业改制前的矽肺病人1.2万元标准,残疾职工按人均1万元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医药费。
2、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退职职工人数和有关规定标准提到75周岁。
3、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按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均4000元标准一次性提留。提留的资产,待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案实施后再进行清算。
4、企业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改制前企业退休职工人数每人每年60元标准提到75周岁。
5、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津贴,按企业改制前离退休劳模人数和有关规定标准提到75周岁。
以上项目,在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出人员名单和应提资产数额,报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核实批准后,市国资局进行资产处置,名单报市劳动局、国资局存查。以上项目在企业改制进行资产提留时为必提项目。
三、企业改制后由市社险办统一支付的项目。
1、已死亡的原企业在职职工,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未参加统筹的在企业净资产中提留)。
2、退休的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市定岗位补贴。
3、企业部分退休的厂级领导干部生活补贴,按可享受人数和有关规定标准提到75周岁,在改制前企业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中一次性列支。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社险办支付。
以上项目需要市社险办支付的,在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出名单和数额,经企业主管局(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核实后,报市社险办,由市社险办按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四、离休干部的费用支付。
企业改制时已按《杭州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杭劳险[1999]136号)文件规定,向市社险办足额缴纳统筹费用的,由市社险办按规定支付离休干部“两费”。尚未按规定缴纳的,应缴纳的离休干部的费用在改制前的企业成本中列支。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