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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2014年10月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习需求,促进终身教育发展,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终身教育,是指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外,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对职工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终身教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设立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促进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指导终身教育工作,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扶持和鼓励措施,促进终身教育发展。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文广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残联、社科联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终身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七条 成人教育院校、社区教育学校、老年人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在终身教育实施中的作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组建教育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终身教育服务,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组织成员终身学习提供保障和服务,鼓励其建立带薪学习制度和学习奖励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

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市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鼓励有学习和接受教育能力的市民积极参加终身教育,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终身教育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年度终身教育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教育网络,建立社区教育服务圈。

应当针对社区内不同教育对象,开展思想道德、科学素养、文化体育、专业技能、医疗保健、休闲养生、法律知识等教育活动,满足社区居民对多样化教育培训的需求。

第十二条 农业、教育和科技部门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和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等的组织和实施,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向工业、服务业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老年教育资源,优化老年教育布局,重视老年教育机构建设。

教育、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举办老年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教育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应当指导和推进妇女儿童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教育,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促进以家庭教育素养、身心健康素养为主题的家长素养工程。

第十六条 鼓励行业协(学)会开展行业从业人员的终身教育活动,并对成员单位终身教育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委托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终身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市、县两级终身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整合各类信息化学习教育资源,为市民开展个性化学习提供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终身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建立个人终身学习档案。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应终身教育发展的学分管理体系。

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学分积累制度。终身教育学分积累包括学习信息储存、学分认证管理、学习信用管理、学分奖励等内容。终身教育学分可以通过累积学习时间和课程考试等方式获得。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学)会通过终身教育学分记录方式开展各类培训。

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捐赠和受教育者适当出资相结合的多渠道终身教育经费筹措机制。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相关经费预算,保障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二条终身教育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终身教育机构的性质,将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列入相关系列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教师信息资料库制度,包括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为终身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师资信息服务。

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终身教育资源整合机制。各行业、各部门应当整合优化区域内的终身教育资源,提高终身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全日制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发挥师资、场地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美术馆等社会公共设施应当采取免费或者优惠的方式向市民开放,开展有益于提高市民素质的公益活动,满足市民接受终身教育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鼓励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利用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等开放教育课程,提供教育资源,促进终身教育发展。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发的学习资源用于终身教育。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终身教育宣传,支持终身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每年十月的最后一周为本市终身学习活动周。市和县(市)区应当组织开展系列终身教育宣传活动。

对在终身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终身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促进委员会应当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涉及终身教育的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对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终身教育统计制度。统计、教育等部门依法开展终身教育统计工作,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终身教育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终身教育经费的;

(二)违法统计终身教育数据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性质、用途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3-1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福建、上海、太原、河北之后,又一个终身教育的地方法规。据介绍,《条例》对社区教育、农民教育、在职人员教育、老年教育和社会弱势群体教育等五个大类进行了重点规范;明确了建立学分管理体系的发展目标;规制了终身教育经费的筹措机制和保障措施;明确了终身教育人员配备要求和创制了终身教育专职教师的职称晋升渠道;丰富了终身教育资源的供给方式。针对市民较为关心的问题,宁波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一、老年学习者:谁来保障我的学习?

  【呼声】“工作时想学习没时间,如今退休了,有时间了,又不知去哪儿学?老年大学报名能报进吗?”

  【条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老年教育资源,优化老年教育布局,重视老年教育机构建设。教育、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举办老年教育培训机构。

  【解读】宁波市现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60岁及以上的老人有120万,占市人口总数的20%以上,今后这一比例还将逐步提高,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如今,政府不但要重视老年人养老问题,而且要更加重视老年人教育问题以满足老年的学习需求。从现实来看,由于我市老年教育起步不久,教育覆盖率还不高,还难以满足所有老年人的就学愿望,老年大学“一票难求”,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因此,《条例》强调政府要合理配置老年教育资源、优化老年教育布局、重视老年机构建设,依托社区建立健全老年教育体系,实现老年教育社区化,为宁波老年教育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条例》突出的重点和亮点之一。

  老年教育被边缘化,原因之一是终身教育观念没跟上。加强老年教育,让老人跟得上社会节奏,老有所学、所为、所乐,不成为社会和家庭的包袱,化消极老龄化为积极老龄化,这才是和谐社会和学习型社会的追求。老年教育是全社会都应关注的公益事业,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政府的资源也是有限的,所以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来参与和支持老年教育,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举办老年教育培训机构,尽可能扩大老年教育的供给量。同时,在老年教育实现途径上,应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搭建终身教育信息平台,扩大老年教育优质资源的辐射面,为老年人学习“零存整取”和打破时空局限创造条件。

  二、妇女儿童:谁来关注我的家庭教育?

  【呼声】 “我国传统文化非常关注家庭教育,由于家庭结构变迁和社会生活节奏变快,家庭教育被忽视了,我们都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家庭教育了。”

  【条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教育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应当指导和推进妇女儿童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教育,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促进以家庭教育素养、身心健康素养为主题的家长素养工程。

  【解读】涵盖终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需要提倡和规范的内容之一。家庭是儿童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教育是伴随人一生的起点教育和终身教育,其与生俱来的天然性、亲情沟通的情感性、潜移默化的渗透性,决定了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强调“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我市以《意见》为指导,积极实施“春泥计划”和“母亲素养工程”,探索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内容、新方法、新载体,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多次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城市。《条例》的新规定意味着各级妇联组织要把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新趋势、新规律,使家庭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以创建学习型家庭为载体,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长素质,转变家庭教育观念,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新路子。

  三、业余学习者:谁来认定我的学习成果和圆我学历梦?

  【呼声】“业余时间在终身学习网上学了不少课程,我的学习成果能认定吗?我在不同地方的培训课程能互换和累积吗?我在不同学校所修的学分能互认吗?”

  【条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终身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建立个人终身学习档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应终身教育发展的学分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学分积累制度。终身教育学分积累包括学习信息储存、学分认证管理、学习信用管理、学分奖励等内容。终身教育学分可以通过累积学习时间和课程考试等方式获得。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学)会通过终身教育学分记录方式开展各类培训。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解读】《国家教育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构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教育部最近提出,要加快建立学分互换认证体系,推进学分成果积累与转换制度的研究和实践。目前,我市已分别建起市级、县区级的终身学习网,如何早日实现全大市的学习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和转换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的核心价值在于促进全民终身学习,通过对学习者先前学习成果的认定,支持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之间、非学历与学历之间学分的互认与转换,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沟通与衔接,来激励社会成员结合自身发展进行学习规划,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学习,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遵循一定规则的条件下,积累和转化自己的学习成果,最大效率地获取社会公认的学习成果价值证明。

  为了构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个人终身学习档案和学分银行建设是关键环节,学分银行将以服务基层市民、新市民和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符合他们需求的教育活动。市本级将加紧制订学分银行各项标准,加快课程分类,加强资源建设,在慈溪市学分银行成功实践的基础探索具有宁波特色的市民学分银行建设之路。

  终身教育“立交桥”对于“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来说有了更多“圆我学历梦”的机会。现在教育种类比较多,电大、网络学院、党校等各类成人教育之间,实现学分互认,可以从体制上打破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隔离与分割,搭建起一座很好的桥梁。

  四、企业职工:谁来保护我的培训费?

  【呼声】 “企业老总外出培训,动辄几万的花费,而我们一线员工想提升自己的技能,却没有培训费用支持,这样合理吗?”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