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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20〕11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立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候车亭、自行车棚、报刊亭、电话亭、画廊等公共设施设置的灯箱、橱窗、旗幔、绘画、电子显示屏等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流动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服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巡警、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坚持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各区(市)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利用城市道路路面、路名牌、道路隔离栏、护栏以及利用线杆等设施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消防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及建(构)筑物外观的;

(六)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构)筑物的;

(八)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第九条 在下列区域或者载体,不得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刻画广告;

(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牌面式户外广告;

(三)横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四)在高架桥、过街天桥、透景围栏、道路隔离栏、护栏、线杆以及公共区域内设置的阅报栏设置商业广告。

(五)建成区内设置大型高架立柱广告。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未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免予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依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安全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场地或建(构)筑物、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

(四)能表现原建筑物外立面及周边场地现状情况的广告设施载体原景照片,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选址和定点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第二项、第五项所需材料,能够通过系统推送、部门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交。

第十三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商业庆典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七日内办理临时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设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逾期未拆除的, 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按要求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设置;未予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